執行命令第三人
該項規定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係以原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延續,並非另一執行程序。在第三人未依命令向執行債權人或執行法院為支付前,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第三人拒不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
第三人收到法院、執行署扣押債權執行命令怎麼辦?置之不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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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如不承認債權存在或對於債權數額有意見,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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