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 第 17 條](https://host.easylife.tw/files/TeraCopy.png)
檔案法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最新訊息·中央法規·司法解釋·條約協定·兩岸協議·綜合查詢 ...,1999年12月15日—第16條機密檔案之管理方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定之。第三章應用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
- 國外出差日支費標準表
- www archives gov
- 國黨局
- 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
-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
-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記帳士收費標準表
- 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 檔案管理局
- 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 救護車收費標準表
- 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
- 檔案收費標準
- 檔案法 歸檔
- 檔案銷毀 標準作業流程 自我 檢 核 表
- 檔案應用收費標準
- 檔案管理 規則
- 檔案法 第 17 條
- 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表
- 收費標準表
- 中原大學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
- 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
- 檔案 法 第 16 條
- 會計師公會收費標準表
- 檔案 管理 局 收費 標準
1999年12月15日—第16條機密檔案之管理方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定之。第三章應用第17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
** 本站引用參考文章部分資訊,基於少量部分引用原則,為了避免造成過多外部連結,保留參考來源資訊而不直接連結,也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