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第13條

第1條.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溫泉區管理計畫,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 ...,...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第三章溫泉區.第13條.直轄市 ...,第13條.溫泉開發之興工、興工後停工、復工或完工,應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備...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溫泉區管理計畫,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 ...

溫泉法

... 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 第三章溫泉區. 第13 條. 直轄市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13

第13 條. 溫泉開發之興工、興工後停工、復工或完工,應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備查;開發完成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發給開發完成 ...

溫泉法

... 溫泉取用費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徵應納溫泉取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五為限。 第三章溫泉區. 第13 條. 直轄市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 ...

溫泉法及其子法規

第三章, 溫泉區.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十三條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十三條:修正前條文 · 一、未依許可內容開發。 · 二、未取得溫泉水權狀。 · 三、開鑿溫泉井者而未檢具開鑿完成三個月內,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