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00條

民法第1千條.第一千條(87.6.17修法前-夫妻之冠姓).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一千條(104.1.14-夫妻之冠姓).夫妻各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第1000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民法第1千條

民法第1千條. 第一千條(87.6.17修法前-夫妻之冠姓).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條(104.1.14-夫妻之冠姓). 夫妻各 ...

民法§1000 相關法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

民法§1000-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 婚姻關係 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法條. :::.

民法§1000 相關法條

法條 · 一、父母離婚者。 ·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1000

第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法條. :::.

法務部

民法第1000 條(85.09.25);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 條(101.12.26). 要旨:. 修正前民法第1000 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 條規定參照,於87 年民法修正施行前,夫妻之冠姓應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第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 ...

民法第一千條規定註釋

2016年5月6日 — 我國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第1項)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 ...

民法第987、1000、1002 條(85.09.25 版)

1996年9月25日 — 檢視現行法條, 第987 條, 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00 條,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