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時可扣除實際執業務成本(以律師為例,為所得之30%)、個人稿費、版稅、樂譜、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54號行政裁判.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所稱「執行業務所得」,依同...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查核及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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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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