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 ...,第2條(土地之種類).Ⅰ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
土地法》第一編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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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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