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1.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及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 ...,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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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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