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提示期限

(一)付款之提示期限,因其到期日之記載方式不同而有下列不同:1.見票即付之匯票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付款之提示,應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3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承兌,出票人可以縮短或延長提示期限,背書人只能縮短而不能延長提示期限。英美法規定 ...,第45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

匯票-3

(一)付款之提示期限,因其到期日之記載方式不同而有下列不同: 1.見票即付之匯票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付款之提示,應 ...

匯票提示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3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承兌,出票人可以縮短或延長提示期限,背書人只能縮短而不能延長提示期限。英美法規定 ...

法規內容-票據法

第45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第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 ...

票據法

1987年6月29日 — 第69 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 ...

票據法§45 相關法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票據法第45條(法定承兌期限)-1分鐘AI白話文解說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票據法第67條(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之到期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第三節承兌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第 45 條, (法定承兌期限)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 第 4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