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領土

杜心武.·《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 ...,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大法官解...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杜心武. ·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 ...

中華民國憲法§4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 ...

中華民國憲法§4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 判例.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中華民國疆域

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爲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中華民國疆域

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土,包括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金門群島、烏坵列嶼、馬祖列島,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礁,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 ...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 ...

第一章領土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1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 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 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釋字第328 號

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釋字第328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