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
二、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茲檢附相關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狀請鈞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 ...,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拿回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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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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