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31

...第31條第1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依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4條);考量各類災害發生時,對受災民眾之正常居住生活均會造成 ...,法規內容·1、負責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縣災害應變中心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宜。·2、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 ...,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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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條第1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依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4條); 考量各類災害發生時,對受災民眾之正常居住生活均會造成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1、負責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縣災害 應變中心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宜。 · 2、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 ...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第1 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防救法

﹝1﹞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 ...

災害防救法 - 消防法令查詢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

災害防救法§31 相關法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 ...

災害防救法§31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災害防救法第31

2010年8月4日 —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 ...

災害防救法第31 條(108.05.22 版)

2019年5月22日 —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