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61

要旨:.託運物品喪失時,委託人固得對於承攬運送人請求賠償。但本於其物上請求權,逕向該託運物品之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要亦非法所不許。,要旨:.託運物品喪失時,委託人固得對於承攬運送人請求賠償。但本於其物上請求權,逕向該託運物品之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要亦非法所不許。,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

民法§661 相關判例

要旨:. 託運物品喪失時,委託人固得對於承攬運送人請求賠償。但本於其物上請求權,逕向該託運物品之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要亦非法所不許。

民法§661 相關判例

要旨:. 託運物品喪失時,委託人固得對於承攬運送人請求賠償。但本於其物上請求權,逕向該託運物品之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要亦非法所不許。

民法§661 相關法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661 相關法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661-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661 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 ...

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註釋

2014年3月12日 — 民法第661條規定: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