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法令致有損害勞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即勞動法上所稱的quitforcause(黃越欽教授於所 ...,惟勞委會針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亦列出兩則判決,向勞工說明以下情況勞工得以主張終...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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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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